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规定,“办理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资质的,由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专业部门确定业绩确认方式上述专业工程资质涉及的个人业绩需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的相关流程,业绩真实性以相关专业部门反馈意见为准。企业申报的资质或业绩涉及上述专业领域的,应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申报(具体申报流程详见我厅官网常见问题栏目),我厅将会商相关专业部门出具许可意见。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原专业厅局个人业绩库已审核通过的业绩仍可用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原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发〔2023〕122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浙建建函〔2024〕219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内容,以本通知为准。
此前,浙江省住建厅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发〔2023)122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我厅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不含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核发的资质)和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德赢首页,,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资质有效期将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自动延期,企业无需申请,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我厅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不含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核发的资质)和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资质有效期将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自动延期,企业无需申请,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上述资质(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丙级等资质除外)在2024年12月31日届满前,企业应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延续申请,经核查合格,准予延续。企业逾期未提出资质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作废。
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工程监德赢官方app,理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丙级等资质的延续、换证要求另行通知。
上述资质(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丙级等资质除外)在2024年12月31日届满前,企业应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延续申请,经核查合格,准予延续。企业逾期未提出资质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作废。
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丙级等资质的延续、换证要求另行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德赢官方app,点期间颁发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
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期间颁发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
持有我厅核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资质证书企业,申请上述建设部办理事项前,需提交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申请(见附件1)。
持有我厅核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资质证书企业,申请上述建设部办理事项前,需提交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申请(见附件1)。
我厅依据“省级监管平台”备案数据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并根据动态核查结果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见附件2)。
我厅依据“省级监管平台”备案数据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并根据动态核查结果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见附件2)。
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德赢官方app,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或“省级监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
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或“省级监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
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或“省级监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
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或“省级监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
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在“省级监管平台”标注资质异常,自动进入整改阶段,整改超过1个月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通过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撤回相应资质。
对录入虚假人员、虚假业绩的企业,给予全省通报;使用在资质申请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自通报印发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对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在“省级监管平台”标注资质异常,自动进入整改阶段,整改超过1个月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通过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撤回相应资质。
对录入虚假人员、虚假业绩的企业,给予全省通报;使用在资质申请的德赢首页,,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自通报印发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对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7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注:其中不一致的,以建市规〔2023〕3号 为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